沿革

一般而言,食品原料可分為傳統食材、非傳統食材。食品添加物、中草藥等等則各自有其獨立的相關規範管理之,不列入食品原料管理規範中。在102年6月24日『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正式公告前,業者對於所製售食品之衛生安全,採自主管理,對食用安全性不明之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當時若使用非傳統性食品原料[1]時,可依照『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像當時的衛生署提出配方審查之請求(衛署食字第0940400247號,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事宜, 2005/01/28,)。此審查方法執行後,業者函詢擬製售產品配方屬性經官方審查認定後,以資料庫方式將結果彙整於網路上,供各界查詢使用。在2005年改變審查服務方法後,衛生署將歷年審查之食品原料配方,彙整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供各界查詢使用(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整合查詢中心>食品>核可資料查詢>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此『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不包括傳統食用原料,如米穀、蔬、菜、水果及禽畜水產品,但至2014/10/24日止,列有微生物及其來源製取之原料(共計66筆)、藻類及其來源製取之原料(共計25筆)和菇蕈類(共計62筆)等等共750筆資料。

隨著社會和經濟結構的進步,國人對食品功能性的要求日漸增加,為提高特定成分含量或吸收率等目的,透過新穎性加工技術改良傳統食品原料以達成目的,或開發具特定成分之新興食品原料,是食品業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領域。這些非傳統食品原料之安全性,除原先的自主管理之外,有必要更謹慎的評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2012年起,開始針對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性相關規範與安全性評估進行委託研究,並於2013年公告『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其中提到『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爰須經安全評估確定食用上不致造成健康危害,因此應透過完整的資料收集,及運用風險評估之原則與程序,以確認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食用安全性。』(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2013)。同時,依據201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規定,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須經過申請審查通過,始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並刊登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開放業者使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014和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2013)。